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第 11 條
- 1.本專戶接受營利事業捐贈,本部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以前開立捐贈收據予捐贈營利事業,並於捐贈收據載明營利事業名稱、統一編號、捐贈金額、受贈對象、營利事業與受贈對象間之關係及其他必要事項。
- 2.本部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前項捐贈相關資料,以電子資料交換方式,傳送至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 3.本專戶收受捐款後,本部應於開立收據時,同時通知受贈對象請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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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第11條的规定: 1. 本專戶接受營利事業捐贈後,該部門有義務在當年度的12月15日之前向捐贈的營利事業開具捐贈收據。收據上應載明營利事業的名稱、統一編號、捐贈金額、受贈對象、營利事業與受贈對象之關係以及其他必要事項。 2. 本部門應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將前一年度的捐贈相關資料以電子資料交換方式傳送至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3. 在本專戶收到捐款後,本部門應同時通知受贈對象領取款項。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營利事業捐贈的透明度和合法性,并加強相關資料的保存和交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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