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下列國內運動事業,得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向本部申請認可為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一、職業運動業: (一)依公司法或人民團體法成立,於商業登記或組織章程中,載有從事職業運動或運動表演等事宜,並實際舉辦職業聯賽之職業運動聯盟。 (二)經營參與職業運動聯盟舉辦之職業聯賽隊伍之營利事業、法人。 二、業餘運動業: (一)經本部核准辦理企業聯賽之特定體育團體。 (二)經營參與經本部核准辦理之企業聯賽隊伍之營利事業、法人、大專校院或地方政府。
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專案核准為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一、具備發展潛力。 二、該事業申請之年度經費需求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本部得依前條審查基準及考量經本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經本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經本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以下合稱受贈對象)之資金投入情形、經費需求之急迫、必要性等因素,經專戶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審議後,於新臺幣三十億元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
本部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規定,開立國庫機關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存管營利事業捐贈受贈對象之款項。
本專戶收入來源如下: 一、營利事業對受贈對象之捐贈。 二、孳息收入。
管理會之任務如下: 一、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認可、專案核准、重點運動賽事公告之審查。 二、本專戶之運用及分配。 三、審議受贈對象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 四、捐款之查核及監督。 五、其他與本專戶管理有關事項。
受贈對象於受第十一條第三項請款通知後,應依計畫於符合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支出用途內使用,並妥善保存計畫期間內之支出憑證,於本部指定期間內辦理計畫結案,並配合本部辦理就地查核。
本專戶款項運用情形等相關資訊,應定期公告於本部網站。
第十三條所定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