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第 5 條

  1. 1.在國內舉辦之下列運動賽事,其國內主辦單位,得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公告為重點運動賽事: 一、國際綜合性運動會。 二、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 三、國際職業運動賽事。
  2. 2.前項第一款所稱國際綜合性運動會,如下: 一、第一類賽事:奧林匹克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第二類賽事: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 三、第三類賽事:經本部公告之其他綜合賽事。
  3. 3.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指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認可之各該世界、亞洲正式單項運動錦標賽。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第 5 條的規定: 1. 這條法規規定了在國內舉辦的某些運動賽事可以申請被公告為重點運動賽事。這些運動賽事包括以下幾種: - 國際綜合性運動會:如奧林匹克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等。 - 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指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認可的世界、亞洲正式單項運動錦標賽。 - 國際職業運動賽事。 參考資料: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範例:以第一項第一款所提到的亞洲運動會為例,該運動會的主辦單位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公告為重點運動賽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