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專案核准為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一、具備發展潛力。 二、該事業申請之年度經費需求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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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專案核准為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一、具備發展潛力。 二、該事業申請之年度經費需求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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