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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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專案核准為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一、具備發展潛力。 二、該事業申請之年度經費需求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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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符合以下規定時,可以申請專案核准為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1. 具備發展潛力。 2. 該事業在申請年度的經費需求超過新台幣1,000萬元。 參考資料: 1.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第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130089&FLNO=4) 2.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第26條之二第3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130089&FLNO=26-2-3)
- 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三項條文
- 核名詞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 26-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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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