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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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國內運動事業,得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向本部申請認可為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一、職業運動業: (一)依公司法或人民團體法成立,於商業登記或組織章程中,載有從事職業運動或運動表演等事宜,並實際舉辦職業聯賽之職業運動聯盟。 (二)經營參與職業運動聯盟舉辦之職業聯賽隊伍之營利事業、法人。 二、業餘運動業: (一)經本部核准辦理企業聯賽之特定體育團體。 (二)經營參與經本部核准辦理之企業聯賽隊伍之營利事業、法人、大專校院或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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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第 3 條》,以下國內運動事業可以根據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的規定向相關部門申請認可為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1. 職業運動業: - 根據公司法或人民團體法成立,登記在商業登記或組織章程中明確規定從事職業運動或運動表演等活動,並實際舉辦職業聯賽的職業運動聯盟。 - 營運參與職業運動聯盟舉辦的職業聯賽的企業或法人。 2. 業餘運動業: - 經過相關部門核准舉辦企業聯賽的特定體育團體。 - 營運參與經過相關部門核准舉辦的企業聯賽的企業、法人、大專校院或地方政府。 這些運動事業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向相關部門申請認可並被視為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參考資料:《體育署》官方網站 -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相關法規及規定。
- 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條文
- 公司法法規
- 人民團體法法規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 26-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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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