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國內運動事業,得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向本部申請認可為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一、職業運動業: (一)依公司法或人民團體法成立,於商業登記或組織章程中,載有從事職業運動或運動表演等事宜,並實際舉辦職業聯賽之職業運動聯盟。 (二)經營參與職業運動聯盟舉辦之職業聯賽隊伍之營利事業、法人。 二、業餘運動業: (一)經本部核准辦理企業聯賽之特定體育團體。 (二)經營參與經本部核准辦理之企業聯賽隊伍之營利事業、法人、大專校院或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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