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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第 2 條

  1. 1.本辦法所稱營利事,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2. 2.本辦法所稱關係人,指營利事業與經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企業。 二、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與受贈之營利事業、法人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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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第2條,以下是其釋義: 1. 「營利事業」指具有獨資、合夥、公司等組織方式的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事業。這可以涵蓋各種經營型態的企業。 例如,合夥人成立一間以營利為目的的建築公司,並透過營業牌照在台灣經營。根據這個法條的定義,這間公司將被歸類為營利事業,需要依法繳納稅款。 2. 「關係人」指在營利事業與經教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間具有特定關係的人。這些關係可以是兩家公司之間的關係,也可以是營利事業的高階管理人員與受贈營利事業或法人之高階管理人員之間的關係,或者是具有親屬關係的人。 例如,公司A和公司B為關係企業,其中公司A的董事長也是公司B的董事長。根據這個法條的定義,這兩家公司被認為是關係人,在進行捐贈時需遵守相關法規。 這些釋義資料來自「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本身所提供的法規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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