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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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第2條,以下是其釋義: 1. 「營利事業」指具有獨資、合夥、公司等組織方式的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事業。這可以涵蓋各種經營型態的企業。 例如,合夥人成立一間以營利為目的的建築公司,並透過營業牌照在台灣經營。根據這個法條的定義,這間公司將被歸類為營利事業,需要依法繳納稅款。 2. 「關係人」指在營利事業與經教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間具有特定關係的人。這些關係可以是兩家公司之間的關係,也可以是營利事業的高階管理人員與受贈營利事業或法人之高階管理人員之間的關係,或者是具有親屬關係的人。 例如,公司A和公司B為關係企業,其中公司A的董事長也是公司B的董事長。根據這個法條的定義,這兩家公司被認為是關係人,在進行捐贈時需遵守相關法規。 這些釋義資料來自「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本身所提供的法規資訊。
- 所稱名詞
- 業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條文
- 係名詞
- 法人名詞
- 公司法 第 369-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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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