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部應公告每年度受理下列各款申請之時程;必要時,得專案公告受理之: 一、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 二、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專案核准。 三、重點運動賽事之公告。
- 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表及提出載明下列事項之年度經營或籌辦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並檢附其他經本部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審查: 一、營運目標。 二、計畫實施期間、地點、方式及內容。 三、年度經費需求、用途及請款期程。 四、預期效益。 五、過往二年經營或籌辦之成果。 六、年度經費募集規劃。
- 前項申請由本部於受理截止日後二個月內作成審查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 前項審查決定結果及相關計畫應公告周知。
- 第二項計畫內容有變更需求者,應於計畫實施期間向本部提出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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