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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第 8 條

本部得依前條審查基準及考量經本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經本部專案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經本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以下合稱受贈對象)之資金投入情形、經費需求之急迫、必要性等因素,經專戶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審議後,於新臺幣三十億元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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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本部可根據前條審查基準以及考量經本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經本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經本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資金投入情形、經費需求之急迫性及必要性等因素,經由專戶管理會審議後,在新台幣三十億元的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制定可收受的捐贈金額上限。根據相關資料,示範案例中的「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可能涉及到此法條的實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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