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第 13 條
- 1.營利事業透過本專戶對受贈對象捐贈,得依下列方式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一、營利事業透過本專戶對經本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七十五,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第二條第二項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二、營利事業透過本專戶對經本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本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七十五,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款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
- 2.適用前項第一款規定之營利事業透過本專戶捐贈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部分,不得適用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及其他法律有關捐贈費用列報之規定。
- 3.營利事業依本辦法規定得減除之金額,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至零為限;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得依本辦法規定適用加成減除。
- 4.營利事業同一筆捐贈費用得選擇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減除,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 5.第一項受贈對象受贈當年度對其他受贈對象之捐贈,於當年度受捐贈總額內,不適用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其他受贈對象以當年度受捐贈金額再轉捐贈者,於當年度受捐贈總額內,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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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的內容,營利事業透過捐贈對受贈對象有下列方式的減除: 1. 如果營利事業透過本專戶對經本部認可的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捐贈,在申報所得稅時,可以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內,按照該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從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是,如果營利事業與受贈的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間具有規定中的關係人身分,那麼在上述限額內,只能按照捐贈金額的百分之一百,從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 如果營利事業透過本專戶對經本部專案核准的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以及經本部公告的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捐贈,在申報所得稅時,可以按照捐贈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全數從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限額和關係人身分的限制。 此外,根據第2點規定,如果營利事業透過本專戶捐贈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的部分,則不能使用本法規第二十六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及其他有關捐贈費用列報的相關規定。 第3點規定了營利事業依本辦法可以減除的金額不得超過依所得稅法計算的所得額,即最低需為零。同時,依所得稅法計算的所得額已經是負數的情況下,不能根據本法規定適用加成減除。 最後,第4點指出,營利事業對於同一筆捐贈費用可以選擇根據本法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六條之二的規定進行減除,一旦選擇後就不能再更改。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第13條的內容進行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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