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第 14 條
本專戶收入來源如下: 一、營利事業對受贈對象之捐贈。 二、孳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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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條及相關資料,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了該專戶的收入來源,包括營利事業對受贈對象之捐贈和孳息收入。這意味著營利事業可以將捐贈金額列為當年度的費用或損失,並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計算和調整。 具體而言,營利事業可以捐贈給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的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的捐贈,這些捐贈不受金額限制。此外,對符合相關規定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金額限制為所得額的百分之十。 該專戶的計算和認定採用了一個核算公式,其中可捐贈金額等於經認定的收益總額(包括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和其他收益)減去各項捐費(包括國防建設、對政府捐獻、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捐贈、勞軍捐贈、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和對候選人依法得列報競選經費之捐贈,但不包括對政黨依法得列報的捐贈和其他捐贈),再除以(1+10/100)乘以10%。 此外,法條還明確指出,營利事業的收入應該減去成本費用、損失和稅捐後的純益額,然後再計算所得稅。如果收入免徵所得稅,則與該收入有關的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和稅捐不得計入其他收入的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和稅捐的總額中。此外,證券交易所得在一定時間內停止課徵所得稅,與證券交易收入有關的各項成本費用和損失不得併入其他收入的費用和損失項下,應計算其分攤部分自該不分項下轉出。 具體來說,例如,一家營利事業在某年度對符合法定規定的機構捐贈的金額超出了所得額百分之十的限制,根據法條的規定,這部分超出的金額應予以剔除調整。此外,如果證券交易所得在某年度內免徵所得稅,該年度的捐贈相關成本和損失應根據法條的規定進行分攤轉出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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