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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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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專戶支出用途,以符合下列規定者為限: 一、專門從事運動賽事之選手報酬。 二、教練指導費。 三、運動科學支援費。 四、運動防護費。 五、訓練器材裝備費。 六、參賽報名費。 七、移地訓練費。 八、參賽或聯賽期間旅運費。 九、場地租借費。 十、裁判費。 十一、相關保險費。 十二、場地維運費。 十三、選手退役輔導費。 十四、因應特殊傳染性疾病防疫措施衍生費用。 十五、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支出用途。
  2. 2.受贈對象應依前項支出用途,列明於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計畫之經費需求及用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第15條的規定,該專戶支出用途限定如下: 1. 專門從事運動賽事之選手報酬。 2. 教練指導費。 3. 運動科學支援費。 4. 運動防護費。 5. 訓練器材裝備費。 6. 參賽報名費。 7. 移地訓練費。 8. 參賽或聯賽期間旅運費。 9. 場地租借費。 10. 裁判費。 11. 相關保險費。 12. 場地維運費。 13. 選手退役輔導費。 14. 因應特殊傳染性疾病防疫措施衍生費用。 15. 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支出用途。 受贈對象應在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計畫中,清楚列明上述支出用途的經費需求及用途。 根據我們所使用的參考資料,並未找到具體的範例與這項法條有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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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本專戶支出用途,以符合下列規定者為限: 一、專門從事運動賽事之選手報酬。 二、教練指導費。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