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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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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專戶之運用、分配、查及監督,應設管理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派兼之;財政部代表一人;產代表二人,由本部遴聘具運動產業經驗者擔任;本部產業及科技司司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組成;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2. 2.管理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條釋義,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第16條的內容如下: 1. 根據本條第一項,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的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需要成立管理會,管理會由11人組成。其中召集人由體育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由體育署副署長兼任。另外還有財政部代表1人和產業代表2人,產業代表由本部遴聘具運動產業經驗者擔任。其餘的委員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組成。委員的任期為2年,期滿可以續聘或派人兼任。 2. 根據本條第二項,管理會委員中必須保有一定比例的委員是男性或女性。當委員職位出缺時,可以補選委員,但他們的聘期必須至原聘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第16條 - 參考資料中的最新資料依據知識回答的文本來源是根據給定的背景信息和特定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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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本專戶之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應設管理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