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第 17 條
- 1.管理會以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 2.前項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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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第 17 條的規定,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管理會議召開原則:根據該條規定,管理會議應該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並且可以依需要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的召集人、副召集人如果無法參加,則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代理。 2. 邀請相關機關或團體:根據該條規定,管理會議可以邀請相關機關或團體派員列席會議。 舉例:如果一個營利事業捐贈職業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的管理會議在一年內至少召開了兩次會議,並根據需要召開了一次臨時會議,則符合該條規定。此外,如果該管理會議邀請了相關的體育機關或團體的代表參加會議,也符合該條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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