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第 21 條
- 1.受領本專戶款項之受贈對象,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支出用途使用捐款,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應即廢止其認可、專案核准或公告,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返還捐款之一部或全部;其情節重大者,不予受理次一年度申請認可、專案核准或公告。
- 2.前項受贈對象涉及刑責者,應依法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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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第21條」所規定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如果受到專戶款項的受贈對象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關於使用捐款的規定,經部會核查屬實,則應立即廢止其認可、專案核准或公告,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返還部分或全部的捐款。對於情節嚴重的情況,不予受理次一年度的申請認可、專案核准或公告。 範例:如果某個業餘運動團體受到特定營利事業捐贈,並被授予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的款項,在核查後發現該團體未依規定使用捐款,可能將款項用於其他非相關活動,經查證屬實則會廢止該團體的認可、核准或公告,並要求返還相應的捐款。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如果前述受贈對象涉及刑責,則應依照法律移送偵辦。 範例:如果在前述業餘運動團體的情況中,發現他們的行為涉及刑事責任,比如涉及詐騙等犯罪行為,則應根據法律程序將其移送給相關機關進行調查和追究刑責。 參考資料: -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行政院經濟部公告) - 中華民國法制資訊網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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