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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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第22條的規定,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的期限根據捐贈對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對於經台灣體育部門認可的職業運動業和經部門專案核准的重點職業運動業的捐贈,期限是至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對於經台灣體育部門認可的業餘運動業、經部門專案核准的重點業餘運動業和經部門公告的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的捐贈,期限是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 參考資料:《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 第十三條條文
- 營利事業所得名詞
-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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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