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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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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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第 21 條規定了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第 23 條的施行日期为本辦法的发布日。根据该法条的规定,營利事業可以将捐款给职业或业余运动业以及重点运动比赛專戶的费用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并且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然而,具体的减免金额需要按照所得額百分之十的限制进行计算,且总额不能超过新台币五十万元。这一法规的实施旨在鼓励營利事業对运动事业的支持。例如,營利事業捐款给业余运动俱乐部的费用可以在申报所得税时作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并且可以根据捐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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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