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第 19 條
受贈對象於受第十一條第三項請款通知後,應依計畫於符合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支出用途內使用,並妥善保存計畫期間內之支出憑證,於本部指定期間內辦理計畫結案,並配合本部辦理就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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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第 19 條的條文內容沒有被提及,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條文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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