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13條,當飛行運動業辦理國際性或全國性飛行運動賽會、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國家代表隊訓練活動、越野飛行活動等時,必須在賽會或活動開始之日起至少一個月前向起飛場所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定其區域和期間。若該賽會或活動的飛行路線空域跨越兩個以上的直轄市、縣(市),則需由起飛場所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協商後核定。 舉例來說,在辦理國際無動力飛行運動賽會時,主辦單位必須在賽會開始前至少一個月前向起飛場所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定賽會的區域和期間。如果該賽會的飛行路線空域跨越多個直轄市、縣(市),則需由起飛場所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其他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協商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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