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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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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4 年 05 月 26 日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20–22
共 3 條
第 20 條
開啟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
第 21 條
開啟 ›
自然人
、機關、機構、學校、
法人
或團體於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營飛行運動業者,應依所屬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所定期限,檢具相關文件、資料,依
第六條
規定補行申請。
第 22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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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主管機關監督事項
§ 15–19
回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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