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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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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經營飛行運動業,應檢送下列文件、資料,向飛行場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 一、依法立案或登記文件。 二、經營計畫書。 三、起飛場域及降落場域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建築物或地上物權利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2. 2.前項第二款經營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經營內容。 二、飛行場域土地空間配置及設施、設備規劃圖說。 三、飛行路線空域規劃圖說。 四、飛行場域管理規定;其屬第三條第三款但書者,應包括輪流起飛、降落及安全管理機制。 五、專業人員進用規劃及管理規定。 六、飛行載具及安全設備管理規定。 七、財產清冊及經費來源。 八、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 九、緊急救護救援計畫,內容包括緊急傷病與突發性心跳停止之處置流程、救護所需裝備、外部救護人員之支援規劃及後送醫院之名稱、動線與措施。
  3. 3.第一項許可之審查,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4. 4.第一項許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撤銷廢止時,亦同。
  5. 5.飛行運動業以辦理飛行運動教學、推廣及賽事為限者,其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時,得免檢附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文件、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 6 條的規定,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欲經營飛行運動業,必須向飛行場域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在申請時,需要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1. 依法立案或登記文件。 2. 經營計畫書。 3. 起飛場域及降落場域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建築物或地上物權利證明文件。 4. 其他由各級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資料。 經營計畫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 經營內容。 2. 飛行場域土地空間配置及設施、設備規劃圖說。 3. 飛行路線空域規劃圖說。 4. 飛行場域管理規定;若涉及輪流起飛、降落及安全管理機制的情況,應包括相關細則。 5. 專業人員進用規劃及管理規定。 6. 飛行載具及安全設備管理規定。 7. 財產清冊及經費來源。 8. 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 9. 緊急救護救援計畫,內容包括緊急傷病與突發性心跳停止之處置流程、救護所需裝備、外部救護人員之支援規劃及後送醫院之名稱、動線與措施。 根據需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審查許可申請時,可以與其他相關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協商。 所獲得的許可必須報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在撤銷或廢止許可時也需要同樣的程序。 對於僅從事飛行運動教學、推廣及賽事的飛行運動業者,申請許可時可以免除提交第二項第五款和第六款所要求的文件和資料。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為《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來自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官方網站,最新修正日期為 2022 年 2 月 22 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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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經營飛行運動業,應檢送下列文件、資料,向飛行場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