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場域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起飛場,包括跑道區及起飛臺。跑道區之長度應為二十公尺以上,寬度應為十公尺以上;有二以上起飛臺者,其臺距間隔至少十公尺。 二、降落場之長度與寬度均應為二十五公尺以上。 三、二以上不同場域之起飛場間及降落場間,其距離應為一百五十公尺以上。但具輪流起飛、降落等安全管理機制者,不在此限。 四、起飛場、降落場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專用公路、鐵路、高架鐵路或輸電線路、變電所及其他可能危及陸上交通安全之地點間,其距離應為五十公尺以上。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五、飛行路線空域經輸電線路及變電所時,其飛行路線與輸電線路、變電所相關設施最高點之垂直距離應為一百五十公尺以上。
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飛行場域之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起飛場包括跑道區和起飛臺,跑道區的長度應為20公尺以上,寬度應為10公尺以上。如果有兩個以上的起飛臺,則它們之間的間隔至少為10公尺。 二、降落場的長度和寬度均應為25公尺以上。 三、不同場域的起飛場之間和降落場之間的距離應為150公尺以上。但是,如果具有輪流起飛、降落等安全管理機制,則不適用此限制。 四、起飛場、降落場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專用公路、鐵路、高架鐵路、輸電線路、變電所及可能危及陸上交通安全的其他地點之間的距離應為50公尺以上。但是,如果經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後認為沒有安全隱患,則不適用此限制。 五、飛行路線空域經過輸電線路和變電所時,飛行路線與輸電線路、變電所相關設施最高點之間的垂直距離應為150公尺以上。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提供與此項法規有關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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