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4條,飛行場域應包括飛行運動管理相關設施、飛行運動儲物相關設施、衛生設施和其他飛行運動設施等設施,以及旗幟、醫藥箱、長背板和對講機等設備。 就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設施設於農牧及林業用地上的規定而言,應符合以下規定: 1. 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單一種類的設施不得超過330平方公尺。 2. 任何一個設施的高度不得超過3.5公尺。但衛生設施的儲水槽和具有維護設施安全需求的設施在此限制之外。 3. 同一申請人在同一飛行場域申請飛行運動相關設施容許使用的情況下,應合併申請。 4. 不得將設施用於除許可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 參考資料: -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 農場運動場域設施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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