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飛行運動業經營載飛體驗服務需要遵守以下安全措施: 1. 在每個飛行場域至少應該有一名管制員,每名管制員最多可以管理三個起飛臺,負責管理起飛的順序、間隔和載客人數。管制員在工作時不得同時從事其他工作。 2. 根據飛行載具的種類,每個載具只能載運一名乘客,並且必須有一名載飛員在飛行中。 3. 每天要記錄專業人員的飛行次數和時間。 此外,飛行運動業在雇用前述專業人員和管制員後,需要在到職後的七天內向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同樣,如果專業人員有異動,也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備。 飛行運動業還需要為專業人員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保險項目和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 每一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 保險期間內的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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