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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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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無動力飛行運動(以下簡稱飛行運動):指人員操控下列飛行載具,利用風力支撐形成空氣動力,藉以滑翔飛行之運動: (一)無動力飛行傘。 (二)滑翔翼。 (三)其他由機械動力推進之載具。 二、飛行運動場域(以下簡稱飛行場域),指供飛行運動使用之下列場域: (一)起飛場域:指起飛場及其相關設施。 (二)降落場域:指降落場及其相關設施。 (三)飛行路線空域。 三、飛行運動業:指提供載飛體驗服務、出租(借)飛行場域、辦理飛行運動教學、推廣、賽事及其他相關飛行運動活動之事業。 四、專業人員:指依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規定,取得載飛員、指導員或助理指導員證書者。 五、管制員:指具有前款指導員或助理指導員證書之專業人員,擔任飛行場域安全及秩序管制者。 六、載飛:指人員操作飛行載具,搭載受載飛者進行飛行運動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的定義: 一、無動力飛行運動是指人員操控無動力飛行傘、滑翔翼或其他非由機械動力推進之載具,利用風力來進行滑翔飛行的運動。 例如,一位運動愛好者在海邊利用無動力飛行傘進行滑翔飛行的運動。 二、飛行場域是指供飛行運動使用的場域,包括起飛場及其相關設施、降落場及其相關設施以及飛行路線空域。 例如,一個滑翔翼俱樂部經營者在一個指定的山區設立了起飛場和降落場,並在指定的空域內設置了飛行路線。 三、飛行運動業是指提供載飛體驗服務、出租(借)飛行場域、辦理飛行運動教學、推廣、賽事及其他相關飛行運動活動的事業。 例如,一家專門提供滑翔翼體驗飛行服務的公司。 四、專業人員是指經過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取得載飛員、指導員或助理指導員證書的人員。 例如,一位經過專業檢定的指導員可以教授無動力飛行運動的技術給其他人。 五、管制員是指具備指導員或助理指導員證書的專業人員,負責管理飛行場域的安全和秩序。 例如,一位具備指導員證書的專業人員被任命為飛行場域的管制員,負責確保飛行運動的安全和秩序。 六、載飛是指人員操作飛行載具,搭載受載飛者進行飛行運動的行為。 例如,一名專業載飛員在飛行場域操作無動力飛行傘,搭載一位乘客進行飛行運動。

  • 名詞
  •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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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無動力飛行運動(以下簡稱飛行運動):指人員操控下列飛行載具,利用風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