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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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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飛行運動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飛行路線空域,不得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區域。 二、受載飛者應為七歲以上;未成年者,應取得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三、飛行前,專業人員應對參與飛行運動活動者實施安全教育,並檢查第五款所定安全配備。 四、告知參與飛行運動活動者應遵行事項及注意身體承受之風險。 五、配置飛行載具、頭盔及安全配件,飛行載具應符合CNS國家標準規範、歐盟規範(EN)或德國飛行器協會航規定標準(LTF),且未逾安全使用期限。 六、投保責任保險。 七、告知受載飛者得依其需求投保傷害保險及其他保險應注意事項。 八、與參與飛行運動活動者就雙方之權利義務,以書面契約定之;其屬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情形者,並應由自由飛行運動者與教練就雙方之權利義務,另以書面契約定之。 九、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 2.飛行運動業就前項第五款之飛行載具、頭盔及安全配件,其種類、規格、製造日期、編號、使用年限、飛行使用次數、時間之資訊,應造冊列管。
  3. 3.第一項第六款保險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契約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了飛行運動業應遵行的一系列規定。依據該條第一項,飛行運動路線空域不得逾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區域;受載飛者應年滿七歲,未成年者需取得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飛行前應進行安全教育,檢查安全配備;告知參與者應遵行事項及注意風險;配置符合國家標準規範、歐盟規範或德國飛行器協會適航規定標準的飛行載具、頭盔及安全配件,且在安全使用期限內;投保責任保險;告知受載飛者得依需求投保傷害保險及其他保險事項;就權利義務以書面契約定之;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根據第二項,飛行運動業需造冊列管飛行載具、頭盔及安全配件之資訊。第三項規定了保險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包括個人身體傷亡、事故身體傷亡、事故財物損失及總保險金額。根據這些規定,飛行運動業需要遵守相應的法規措施以確保飛行安全。 參考資料: -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內政部) - 中華民國飛航安全總隊 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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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飛行運動業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飛行路線空域,不得逾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區域。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