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了飛行運動業應遵行的一系列規定。依據該條第一項,飛行運動路線空域不得逾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區域;受載飛者應年滿七歲,未成年者需取得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飛行前應進行安全教育,檢查安全配備;告知參與者應遵行事項及注意風險;配置符合國家標準規範、歐盟規範或德國飛行器協會適航規定標準的飛行載具、頭盔及安全配件,且在安全使用期限內;投保責任保險;告知受載飛者得依需求投保傷害保險及其他保險事項;就權利義務以書面契約定之;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根據第二項,飛行運動業需造冊列管飛行載具、頭盔及安全配件之資訊。第三項規定了保險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包括個人身體傷亡、事故身體傷亡、事故財物損失及總保險金額。根據這些規定,飛行運動業需要遵守相應的法規措施以確保飛行安全。 參考資料: -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內政部) - 中華民國飛航安全總隊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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