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飛行運動業在公開揭示資訊方面有以下內容: 1. 於飛行場域入口明顯處,應揭示許可文號。這意味著飛行運動業需要在飛行場的入口處公開展示其獲得的許可證編號,以作為合法經營的證明。 2. 飛行場域土地空間配置圖、空域配置圖及場地設施、設備。這要求飛行運動業提供飛行場的土地空間配置圖、空域配置圖以及場地設施和設備的相關資訊。 3. 飛行場域管理規章。飛行運動業需要公開揭示飛行場的管理規章,以確保所有使用者和相關人員遵守相關的規定和程序。 4. 現場執行業務之專業人員證書。這要求飛行運動業在場地上公開展示執行業務的專業人員的相關證書,以確保其專業資格合法有效。 5. 收退費基準及服務內容。飛行運動業需要公開揭示收退費的基準和相關的服務內容,以讓使用者和相關人員清楚了解相關的費用和服務標準。 6. 有效之責任保險單影本。這要求飛行運動業提供有效的責任保險單影本,以確保在飛行運動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損害能夠得到合理的賠償。 7. 緊急救護救援計畫。飛行運動業需要公開揭示相關的緊急救護救援計劃,以確保在發生意外情況時能夠及時進行適當的救援行動。 8.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這要求飛行運動業根據各級主管機關的指示,公開揭示其他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此外,根據法規,飛行運動業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需要向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第五款收退費基準、服務內容的相關資訊以及第六款責任保險的保險單影本,作為年度報告並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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