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9條,自由飛行運動者可以向飛行運動業租(借)飛行場域,自行從事飛行運動。然而,進行自由飛行運動的人士必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並且需要投保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的傷害保險: 1. 專業人員。 2. 持有國內或外飛行運動相關體育團體或組織發給的中級等級以上飛行運動相關證書(照)。 3. 得到具有國內或外飛行運動相關體育團體或組織發給的教練證書(照)之教練指導下的飛行運動學員。 對於第三款飛行運動學員,他們需要獲得國內或外飛行運動相關體育團體或組織發給的學習證明文件。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從事自由飛行運動的人士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且能夠為任何可能發生的傷害情況提供足夠的保障。該條規則強調了安全和保護參與者的重要性。 參考資料:《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