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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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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由飛行運動者得向飛行運動業租(借)飛行場域,自行從事飛行運動。
  2. 2.前項自由飛行運動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應投保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 一、專業人員。 二、領有國內、外飛行運動相關體育團體或組織發給中級等級以上飛行運動相關證書(照)者。 三、由具有國、內外飛行運動相關體育團體或組織發給教練證書(照)之教練,現場指導之飛行運動學員。
  3. 3.前項第三款飛行運動學員,應取得國內、外飛行運動相關體育團體或組織發給之學習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9條,自由飛行運動者可以向飛行運動業租(借)飛行場域,自行從事飛行運動。然而,進行自由飛行運動的人士必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並且需要投保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的傷害保險: 1. 專業人員。 2. 持有國內或外飛行運動相關體育團體或組織發給的中級等級以上飛行運動相關證書(照)。 3. 得到具有國內或外飛行運動相關體育團體或組織發給的教練證書(照)之教練指導下的飛行運動學員。 對於第三款飛行運動學員,他們需要獲得國內或外飛行運動相關體育團體或組織發給的學習證明文件。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從事自由飛行運動的人士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且能夠為任何可能發生的傷害情況提供足夠的保障。該條規則強調了安全和保護參與者的重要性。 參考資料:《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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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自由飛行運動者得向飛行運動業租(借)飛行場域,自行從事飛行運動。前項自由飛行運動者應具備下列資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