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了飛行運動活動參與者退出活動時,飛行運動業應如何退還其所繳費用的規定: 1. 若是在活動開始日前十五日以前退出,則應全數退還。 2. 若是在活動開始日前七日至十四日退出,則應退還二分之一。 3. 若是在活動開始日前三日至六日退出,則應退還三分之一。 4. 若是在活動開始日至前二日退出,則不予退還。 此外,若是因為飛行運動業延期或取消活動,則根據第2項規定,應另行安排日期或全額退費。若是延期或取消不可歸責於飛行運動業的原因,則可退還百分之九十。 在退費時,依第一項規定,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在單據上清楚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資料來源:《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