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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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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飛行運動活動參與者退出活動時,飛行運動業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其所繳費用: 一、活動開始日前十五日以前:全數退還。 二、活動開始日前七日至十四日:退還二分之一。 三、活動開始日前三日至六日:退還三分之一。 四、活動開始日至前二日:不予退還。
  2. 2.飛行運動業延期或取消飛行運動活動者,應另定日期或全額退費;不可歸責於飛行運動業之事由,延期或取消者,得退還百分之九十。
  3. 3.第一項日期之計算,不包括飛行運動活動之始日。
  4. 4.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了飛行運動活動參與者退出活動時,飛行運動業應如何退還其所繳費用的規定: 1. 若是在活動開始日前十五日以前退出,則應全數退還。 2. 若是在活動開始日前七日至十四日退出,則應退還二分之一。 3. 若是在活動開始日前三日至六日退出,則應退還三分之一。 4. 若是在活動開始日至前二日退出,則不予退還。 此外,若是因為飛行運動業延期或取消活動,則根據第2項規定,應另行安排日期或全額退費。若是延期或取消不可歸責於飛行運動業的原因,則可退還百分之九十。 在退費時,依第一項規定,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在單據上清楚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資料來源:《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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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飛行運動活動參與者退出活動時,飛行運動業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其所繳費用: 一、活動開始日前十五日以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