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的內容,可以進行以下逐條釋義: 1. 飛行運動業於經營之飛行運動業務發生重傷、失蹤或死亡事故時,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理;並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報事故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根據這一條,當飛行運動業發生重傷、失蹤或死亡事故時,他們有義務立即進行必要的處理。此外,他們必須在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告這個事故。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事故通報後,應立即成立飛行運動調查小組,或由所屬無動力飛行運動相關安全組織進行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公布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這一條,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到事故通報後,他們應立即成立飛行運動調查小組,或者由所屬無動力飛行運動相關安全組織進行調查。在調查完成後,他們必須制定調查報告並公布出來,同時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並存檔。 3. 飛行運動業、專業人員、管制員及其他與第一項事故發生有關之人員,應配合協助前項調查。 根據這一條,飛行運動業、專業人員、管制員以及其他與事故發生有關的人員,都需要配合和協助前一項提到的調查工作。 根據以上釋義,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 11 條要求飛行運動業在發生事故時必須立即處理並及時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則需要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公布報告,同時相關人員也需要配合調查工作。關於這些要求的範例或相關資料,可參考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以及相關的法規、指引文件、技術通報或相關統計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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