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該條共有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是,如果專業人員或管制員在執行業務時發生事故,應自事故發生當日起停止執行業務一個月。在必要的情況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延長停止執行業務的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以一次為限。 第二項規定是,如果飛行運動業因第一項所述的情況而需要更換專業人員或管制員的話,必須重新選任合格的專業人員或管制員,并且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才能繼續營業。 根據以上解釋,可以舉一個與第二項有關的範例。假設一家飛行運動業因為專業人員或管制員發生事故停止執行業務一個月後,該業者重新選任了一位合格的專業人員或管制員,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經審核合格後,該業者可以繼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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