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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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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執行業務致發生前條第一項事故之專業人員、管制員,應自事故發生當日起停止執行業務一個月;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延長停止執行業務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2. 2.飛行運動業因前項情形,所置專業人員、管制員不符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應另行擇任專業人員、管制員,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繼續營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該條共有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是,如果專業人員或管制員在執行業務時發生事故,應自事故發生當日起停止執行業務一個月。在必要的情況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延長停止執行業務的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以一次為限。 第二項規定是,如果飛行運動業因第一項所述的情況而需要更換專業人員或管制員的話,必須重新選任合格的專業人員或管制員,并且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才能繼續營業。 根據以上解釋,可以舉一個與第二項有關的範例。假設一家飛行運動業因為專業人員或管制員發生事故停止執行業務一個月後,該業者重新選任了一位合格的專業人員或管制員,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經審核合格後,該業者可以繼續營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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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因執行業務致發生前條第一項事故之專業人員、管制員,應自事故發生當日起停止執行業務一個月;必要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