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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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途學校教育之教法,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活動設計多樣,提供學生學習策略及技巧,適時檢視教學效能及學習成果。 二、透過各種教學及班級經營策略,提供學生充分參與機會及成功經驗。 三、進行跨專業、跨專長、跨領域或科目之協同、合作教學或合作諮詢。
- 2.前項教法依下列方式實施: 一、個別指導。 二、班級內小組教學。 三、跨班級、年級或學校之分組教學。 四、其他適合之多元選替教育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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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11條,中途學校教育應按照多樣化的活動設計來提供學生學習策略和技巧,同時應及時檢視教學效果和學習成果。此外,中途學校教育還應通過各種教學和班級經營策略,提供學生充分參與和成功經驗。此外,中途學校教育還應進行跨專業、跨專長、跨領域或科目之協同、合作教學或合作諮詢。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可以通過個別指導、班級內小組教學、跨班級、年級或學校之分組教學,以及其他適合的多元選替教育教法來實施這些教法。 參考資料: - 行政院(2021)。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取自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30191 - 中央教育廳(1995)。中途學校課程綱要。取自https://elearning.osa.ntnu.edu.tw/obj/materials/YDE_W0082/rf/rd/9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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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