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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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學校應積極運用設有輔導諮商、社會工作、心理、犯罪防治、醫學、法律、教育系(所)、學程及中心之大學校院資源,協助進行教學及身心輔導之研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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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 15 條,中途學校應運用大學校院資源進行教學和身心輔導的研究發展。這意味著中途學校可以與大學合作,利用大學的輔導諮商、社會工作、心理、犯罪防治、醫學、法律、教育系(所)、學程和中心的資源,以協助進行教學和身心輔導工作。 例如,中途學校可以與大學的法律學院合作,讓法學院的教師和學生提供法律相關的教學和輔導服務,以協助中途學校的學生了解和應對法律議題。又例如,中途學校可以與心理學系合作,讓心理學的專業人士進行學生的心理輔導和研究,以提升學生的心理健康和發展。這些合作和資源的運用可以促進中途學校教學和身心輔導領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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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