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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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途學校應成立個案評估小組,以專業分工合作模式,整合教師、專業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及民間資源等共同運作,以提供學生適性、多元與具有體驗性及服務性之學習機會,並於學生入校一個月內擬具輔導安置計畫。
- 2.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學生之基本資料、家庭資源與功能、問題分析、課程安排、個別與團體輔導策略及相關資源之整合分工等,並得視個案適應情形彈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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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16條的規定,中途學校應成立個案評估小組,以專業分工合作模式運作。該小組的成員包括教師、專業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及民間資源,他們共同提供學生適性、多元、具有體驗性和服務性的學習機會。此外,中途學校在學生入校一個月內應擬定輔導安置計畫,該計畫內容應包括學生的基本資料、家庭資源與功能、問題分析、課程安排、個別與團體輔導策略,以及相關資源的整合分工。根據個別學生的適應情況,該計畫還可以彈性調整。 參考資料: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17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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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