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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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途學校對學生之輔導,應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法規辦理,並以個別或團體輔導之方式為之。
- 2.前項個別輔導應以會談及個別諮商方式進行;團體輔導應以透過集會、班會、社團活動及團體諮商等方式進行。
- 3.中途學校為實施輔導,應定期召開會議,辦理個案研討並進行專業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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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17條,中途學校對學生的輔導應依據學生輔導法等相關法規辦理,並以個別或團體輔導的方式進行。個別輔導應透過會談或個別諮商進行,團體輔導則可以透過集會、班會、社團活動或團體諮商等方式進行。此外,中途學校為了實施輔導,應定期召開會議,進行個案研討並進行專業督導。根據這條法條,中途學校需要根據學生輔導法等相關法規進行輔導工作,並且可以使用個別或團體的輔導方式,例如進行會談、個別諮商、集會、班會、社團活動或團體諮商。此外,中途學校還需要定期召開會議,進行個案研討並進行專業督導。這些措施旨在確保學生在中途學校得到適切的輔導與支持。
- 學生輔導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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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