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 1.中途學校隸屬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課程、教材教法及輔導等在職進修活動。
- 2.中途學校應聘請社會工作、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並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多元之選替教育及輔導。
- 3.前項專業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六小時以上與本條例有關之專業訓練課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18條,中途學校隸屬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課程、教材教法及輔導等在職進修活動。這表示中途學校的主管機關有責任籌辦在職進修活動,包括課程、教材和教學方法,以及輔導措施。同時,中途學校也應聘請社會工作、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並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多元的選替教育和輔導服務。這些專業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六小時以上與中途學校教育相關的專業訓練課程。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中途學校能夠提供具有質量保證和多元化的教育和輔導服務。例如,主管機關可以籌辦在職進修課程,讓教師們持續提升自己的專業能力,並適應不斷變化的教育環境。此外,中途學校還需要聘請不同專業背景的人員,以提供全方位的輔導和支援,幫助學生在學業和心理方面取得進步。 參考資料: -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 直轄市、縣(市)教育局相關公告或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