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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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途學校教職員工、專業人員及相關人員應善盡學生資料保護及保密之責,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或揭示。
- 2.前項學生資料包括如下: 一、轉介單位提供之學生個人資料、評估報告、衡鑑資料、法院裁定書、心理輔導等相關紀錄。 二、各業務單位因業務、課程或活動需要所建立之書面或電子檔案資料(影像、文字檔)及照片(肖像)。 三、其他足以辨別學生身分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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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的第19條中,學校的教職員工、專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有責任善盡學生資料保護和保密的責任,除非依法律規定,否則不得提供或揭示學生的資料。而這些學生資料包括轉介單位提供的個人資料、評估報告、衡鑑資料、法院裁定書、心理輔導等相關紀錄;各業務單位基於業務、課程或活動需要而建立的書面或電子檔案資料(包括影像、文字檔)以及照片(肖像);以及其他能夠明確識別學生身分的資訊。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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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