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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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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對中途學校課程,提供必要之諮詢協助,並促進校際之聯繫。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成立中途學校課程諮詢小組,提供相關之諮詢協助。
  3. 3.前項課程諮詢小組,其成員應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專業輔導人員、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等人員,開會時並得邀請家長代表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如下: 1.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對中途學校課程,提供必要之諮詢協助,並促進校際之聯繫。 根據《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負責提供中途學校課程相關的諮詢協助,並促進不同中途學校之間的聯繫。這意味著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在指導中途學校課程時,應提供必要的專業建議和協助,同時也要推動不同中途學校之間的交流和合作。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成立中途學校課程諮詢小組,提供相關之諮詢協助。 根據《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8條第2項所規定,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應該成立中途學校課程諮詢小組,提供相關的諮詢協助。這意味著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應該組織相應的小組,以提供對中途學校課程相關問題的專業意見和協助。 3. 前項課程諮詢小組,其成員應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專業輔導人員、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等人員,開會時並得邀請家長代表列席。 根據《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8條第3項所規定,中途學校課程諮詢小組的成員應該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專業輔導人員、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等人員。在開會時,諮詢小組還可以邀請家長代表列席。這樣的安排旨在確保多方利益的代表參與中途學校課程相關事務的討論和決策。 以上資料均參考自: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10011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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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對中途學校課程,提供必要之諮詢協助,並促進校際之聯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