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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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途學校應成立課程發展小組,訂定課程計畫,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2.前項課程發展小組,其成員應包括專業輔導人員、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等人員,開會時並得邀請家長代表列席。
- 3.第一項課程計畫,應包括課程、領域、科目及教學時數,並彈性運用教材、教法、教學時數及評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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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了中途學校在課程發展方面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中途學校應成立課程發展小組,負責訂定課程計畫,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這個課程發展小組的成員應包括專業輔導人員、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等人員,並且可以邀請家長代表列席會議。 根據第一項規定,課程計畫應包括課程、領域、科目及教學時數。此外,該條還強調了彈性運用教材、教法、教學時數及評量方式的重要性。 參考資料:《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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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