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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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與五年制後二年及專科以上進修學校之軍訓課程,由各校定之,並報本部備查。
- 2.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高級中等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高中、高職進修學校之軍訓課程,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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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如下: 1. 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與五年制後二年及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的軍訓課程,由各校自行制定,並報告給教育部備查。這意味著各學校有權根據自己的情況和需求來安排軍訓課程。 2.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高級中等學校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高中、高職進修學校的軍訓課程由教育部來定。這意味著這些學校的軍訓課程要遵循教育部的規定。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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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