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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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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高級中等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高中、高職進修學校之軍訓課程名稱為國防通識,必修四學分,選修學分數由各校定之。
  2. 2.具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已服完兵役之學生,就讀各級學校,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免修軍訓課程。
  3. 3.九十四學年度以前入學專科學校、專科進修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高中、高職進修學校學生,其軍訓課程仍依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如下: 1.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高級中等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高中、高職進修學校的軍訓課程名稱為國防通識,必修四學分,選修學分數由各校自行決定。 舉例:某專科學校的學生在前三年的軍訓課程中必須修習4個學分的國防通識課程,而選修學分的數量則由該校自行決定。 2. 具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已服完兵役之學生,在各級學校就讀時,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申請免修軍訓課程。 舉例:一位具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已經完成兵役的學生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申請免修軍訓課程。 3. 在 94 學年度以前入學的專科學校、專科進修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高中、高職進修學校的學生,其軍訓課程仍按照本辦法 95 年 12 月 22 日修正施行之前的規定辦理。 舉例:在 94 學年度以前入學的學生,他們的軍訓課程仍按照當時的規定辦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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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高級中等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高中、高職進修學校之軍訓課程名稱為國防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