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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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課程由軍訓教官、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等軍訓人員實施。
- 2.軍訓人員設置基準、員額編配、敘薪基準、甄選、介派、考核考績等規定,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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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了軍訓人員的職責和管理規定。根據這條法規,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的軍訓課程由軍訓教官和軍訓護理課程的護理教師等軍訓人員來實施。另外,關於軍訓人員的設置基準、員額編配、敘薪基準、甄選、介派、考核考績等規定,由教育部來制定。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我們可以透過軍訓教官甄選的過程來解釋這個法條。根據軍訓教官甄荐任用規定,國防部依教育部的建議荐派軍訓教官,並核布其調職等事宜。而軍訓教官的甄選、介派、考核考績等事宜則由教育部負責。因此,根據這條法規,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中,由教育部負責制定軍訓人員的管理規定,並由國防部負責執行這些規定。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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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