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訓人員具有左列事蹟之一,經證明屬實,得核予申誡一至二次之懲處:一、因故缺課,事先未經請假者。 二、執行公務,儀容服裝不整者。 三、未經請假外出或請假逾時,在一日以內者。 四、上下班遲到早退者。 五、教學不力或處理公務敷衍塞責者。 六、無故與人爭吵,有損軍訓人員榮譽,情節輕微者。 七、違反軍訓教官生活規定或實踐軍訓人員信條不力,情節輕微者。 八、對交付之任務,執行不力者。 九、延誤公文處理時限,情節輕微者。 十、輔導學生或管理學生宿舍,未善盡職責者。 十一、違紀有案,情節輕微者。 十二、其他言行不檢,情節輕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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