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軍訓人員具有左列事蹟之一,經證明屬實,得核予申誡一至二次之懲處:一、因故缺課,事先未經請假者。 二、執行公務,儀容服裝不整者。 三、未經請假外出或請假逾時,在一日以內者。 四、上下班遲到早退者。 五、教學不力或處理公務敷衍塞責者。 六、無故與人爭吵,有損軍訓人員榮譽,情節輕微者。 七、違反軍訓教官生活規定或實踐軍訓人員信條不力,情節輕微者。 八、對交付之任務,執行不力者。 九、延誤公文處理時限,情節輕微者。 十、輔導學生或管理學生宿舍,未善盡職責者。 十一、違紀有案,情節輕微者。 十二、其他言行不檢,情節輕微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第10條,軍訓人員在執行軍訓教官職務時,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經證明屬實,可以核予申誡一至二次之懲處: 1. 因故缺課,事先未經請假者。 例子:軍訓教官未事先請假而缺席了軍訓課程。 2. 執行公務時,儀容服裝不整者。 例子:軍訓教官在執行訓練任務時,儀容服裝不整,例如衣襟散亂或褲子未穿齊。 3. 未經請假外出或請假逾時,在一日以內者。 例子:軍訓教官未經事先請假或者請假超過規定時間,未及時返校。 4. 上下班遲到早退者。 例子:軍訓教官常常上班遲到或早退,未按照規定時間到達或離開。 5. 教學不力或處理公務敷衍塞責者。 例子:軍訓教官在教學過程中表現不佳或在處理公務時敷衍了事,沒有認真履行職責。 6. 無故與人爭吵,有損軍訓人員榮譽,情節輕微者。 例子:軍訓教官與他人無故發生爭執或爭吵,影響了軍訓人員的聲譽,但情況較輕微。 7. 違反軍訓教官生活規定或實踐軍訓人員信條不力,情節輕微者。 例子:軍訓教官違反了軍訓教官的生活規定,或者在履行職責時沒有充分實踐軍訓人員的信條,但情況較輕微。 8. 對交付之任務執行不力者。 例子:軍訓教官對交付給他的任務執行不力,沒有按照要求完成任務。 9. 延誤公文處理時限,情節輕微者。 例子:軍訓教官在處理公文時延誤了處理時限,但情況較輕微。 10. 輔導學生或管理學生宿舍,未善盡職責者。 例子:軍訓教官在輔導學生或管理學生宿舍方面,沒有善盡職責。 11. 違紀有案,情節輕微者。 例子:軍訓教官有違反紀律的行為,但是情節較輕微。 12. 其他言行不檢,情節輕微者。 例子:軍訓教官在日常言行中表現不檢,但是情況較輕微。 以上是根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第10條所提供的一些具體範例,這些範例並不是該條規定的全部,提供的參考資料僅為了對該法規進行解釋和說明,並了解該法條所涵蓋的內容。
- 核名詞
- 申誡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