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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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如果軍訓人員的獎勵事蹟足以構成敘頒勛獎章、褒狀,或者其懲罰事蹟足以構成撤職或涉及刑責,則依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辦理。 根據參考資料《國防組織法》,根據該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國防部得設立軍隊下部之學校或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之機構,蒐集國防教育相關法令、行政規則、訓令及有關國防組織計劃、任務、活動、及戰備指導方針等資料,藉以培育並改進國防教育人才。 參考資料《國防組織法》第11條第1項: 國防部得設立軍隊下部之學校或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之機構,受國防部或下級組織之指揮及監督,遂行國防教育業務,並蒐集國防教育相關法令、行政規則、訓令及有關國防組織計劃、任務、活動、及戰備指導方針等資料,兼辦國防教育之研究,藉以培育並改進國防教育人才。
- 撤職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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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