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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第五至七條所列之獎勵事蹟,如足以構成敘頒勛獎章、褒狀,及第八至十條所列之懲罰事蹟,足以構成撤職或涉及刑責時,則依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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