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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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因軍訓主管領導有方或不當,以致發生重大之獎懲案件時,其軍訓主管,得經由權責單位,衡量獎懲事蹟之輕重,核予適當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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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當軍訓主管由於領導有方或不當而發生重大獎懲案件時,其可透過權責單位來衡量獎懲事蹟的輕重,並核予適當的獎懲。這意味著軍訓主管有權根據個案情況來決定適當的獎勵或懲罰措施。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教育部) - 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036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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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