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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中軍訓人員之獎懲,概由教育部軍訓處長核定;但記功及記過以下之獎懲,得由軍訓處長授權下級軍訓主管核定之。 前項獎懲之核定,如係對公私立大專院校軍訓主管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主任記大功、記大過及特殊事件之獎懲,須由教育部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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