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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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學生得申請緩受集訓: 一、經體檢判定為戊等體位者。 二、患有重病經軍公醫院證明於開訓後五日以上方能治愈者。 三、僑生須返回僑居地辦理護照簽證或居留權手續屬實者。 四、已肄業一年之僑生因基本課程不及格需參加寒暑假期補習者。 五、無體位之集訓對象,其體重、身高不合標準或具有顯著之機障,不能接受集訓者。 前項各款學生申請緩訓,除大學暨獨立學院聯招時,分由集訓作業小組負責審查徵額縣市政府核轉錄取學校辦理外,其餘應於造送名冊前兩週內辦理申請手續。並由教育部授權各大專學校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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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第5條的規定,以下學生可以申請緩受集訓: 一、被體檢判定為戊等體位的學生。 範例:學生在體檢時被判定為戊等體位,符合緩受集訓的要求。 二、患有重病經軍公醫院證明於開訓後五日以上方能治愈的學生。 範例:學生因為患有重病,需要在開訓之後至少五天的治療期間,符合緩受集訓的要求。 三、僑生須返回僑居地辦理護照簽證或居留權手續屬實的學生。 範例:僑生因為需要返回僑居地辦理護照簽證或居留權手續,符合緩受集訓的要求。 四、已肄業一年之僑生因基本課程不及格需參加寒暑假期補習的學生。 範例:已經肄業一年的僑生由於基本課程不及格,需要參加寒暑假期的補習,符合緩受集訓的要求。 五、無體位之集訓對象,其體重、身高不合標準或具有顯著之機障,不能接受集訓的學生。 範例:某學生因為體重、身高不符合標準,或者具有顯著的身體障礙而無法接受集訓,符合緩受集訓的要求。 根據法規,除了大學暨獨立學院聯招時由集訓作業小組審查徵額縣市政府核轉錄取學校辦理申請外,其他學生應在造送名冊前兩週內辦理申請手續。申請緩受集訓的決定由教育部授權各大專學校核定。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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