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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院校預備軍官初選委員會組織規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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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作業程序如下: 一、就申請參加志願考選預備軍官學生繕造名冊兩份送相關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體格複檢。 (複檢完成退回一份) 二、協調本校 (院) 教務學務軍訓各部門填註有關各欄成績與判定結果。三、依初選合格標準評審學生為合格或不合格,加蓋校 (院) 長印章。 四、經評審為初選合格學生由學校個別通知其本人。 五、造具初選合格名冊,連同准考證、志願申請表,按複選委員會頒發之考選實施計畫所規定日期送交複選委員會。其餘細部作業事項,悉依教育部頒發之「大專預備軍官初選作業須知」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專院校預備軍官初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該會的作業程序如下: 一、首先將申請參加志願考選預備軍官學生的名冊繕造兩份,送交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體格複檢。複檢完成後,退回一份名冊。 二、會協調本校(院)教務、學務和軍訓等部門填註有關各項成績和判定結果。 三、根據初選合格標準,評審學生為合格或不合格,並加蓋校(院)長印章。 四、對於初選合格的學生,學校會個別通知其本人。 五、將初選合格名冊連同准考證和志願申請表,按照複選委員會頒發的考選實施計畫規定的日期,送交複選委員會。至於其他細部作業事項,則按照教育部頒發的「大專預備軍官初選作業須知」辦理。 根據上述資料,大專院校預備軍官初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的目的是規範該委員會的作業程序,包括體格複檢、成績評審、初選合格名冊的製作和送交複選委員會等步驟。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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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院校預備軍官初選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專院校預備軍官初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規定:「本會作業程序如下: 一、就申請參加志願考選預備軍官學生繕造名冊兩份送相關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專院校預備軍官初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