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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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行政機關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待遇由服務單位依規定編列預算核實發給;服務於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待遇由本部編列預算核實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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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第11條,該條款設定了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的待遇規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服務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行政機關的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的待遇由服務單位依規定編列預算核實發給。而服務於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的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的待遇則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核實發給。這表示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的待遇取決於其所服務的學校性質,公立學校或行政機關的教師待遇由該機構編列預算支付,私立學校的教師待遇則由教育部負責編列預算。這樣的安排旨在確保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能夠獲得合適的待遇,以提高其工作動力和執行任務的效率。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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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