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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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人員應接受在職訓練;其執行,由國防部會同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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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人員需接受在職訓練,而該訓練的執行機關為國防部會同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根據這個法條,全民國防教育人員需要接受持續的在職訓練,以提高其教學能力和專業水平。訓練的具體內容和方式由國防部及相關政府機關共同規劃和執行。这样可以确保全民國防教育的質量和效果,使教育人員能夠有效地傳遞國防知識和技能給學生。 參考資料:《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13 條 (8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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