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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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每二年至四年視導所屬學校全民國防教育之推動情況,並得依需要調整之。
- 2.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對於推動全民國防教育績效良好之學校或個人應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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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教育主管機關應每二年至四年視導所屬學校全民國防教育的推動情況,並根據需要進行調整。此外,對於在推動全民國防教育方面表現良好的學校或個人,教育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勵。這意味著教育主管機關有責任監督和評估學校在全民國防教育方面的表現,同時也鼓勵並獎勵那些在這方面做得好的學校和個人。考試內容可能包括國防教育的推動策略、教材的選擇和使用、學生參與活動的情況等。該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全民國防教育能夠有效地實施,提高國民對國家安全和國防議題的認識和意識。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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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